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3,9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李建祥
相對人
蘇家慧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9年9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9月27日,㈡民國100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5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8月29日,㈢民國103年5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5月5日,㈣民國10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0月19日,㈤民國106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3月2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6,540, 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月4日起即陸續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影本7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三民    │大順    │        │307             │  │1,302.41    │10000分之33   │
├─┼───┼────┼────┼────┼────────┼─┼──────┼───────┤
│2│高雄  │三民    │大順    │        │307-1           │  │4,003.3     │10000分之33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736│大順段30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129.25│陽台:    │全部│  │
│  │    │                              │18層樓房    │合計:129.25  │14.12     │    │  │
│  │    ├───────────────┤            │              │花台:    │    │  │
│  │    │臥龍路79號十一樓之1           │            │              │1.74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大順段1881建號,面積12,906.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
│                                                                                            │
├─┬──┬───────────────┬──────┬───────┬─────┬────┤
│2│1880│大順段30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    │          │328分之1│
│  │    │                              │18層樓房    │1,025.8       │          │        │
│  │    ├───────────────┤            │合計:1,025.8 │          │        │
│  │    │臥龍路99巷1號地下壹層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