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李建祥
- 相對人
- 蘇家慧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99年9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9月27日,㈡民國100年8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5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0年8月29日,㈢民國103年5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3年5月5日,㈣民國10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10月19日,㈤民國106年3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9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6年3月2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6,540, 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月4日起即陸續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5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2件、借款契約書影本7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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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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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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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三民 │大順 │ │307 │ │1,302.41 │10000分之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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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 │三民 │大順 │ │307-1 │ │4,003.3 │10000分之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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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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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1736│大順段30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十一層:129.25│陽台: │全部│ │
│ │ │ │18層樓房 │合計:129.25 │14.12 │ │ │
│ │ ├───────────────┤ │ │花台: │ │ │
│ │ │臥龍路79號十一樓之1 │ │ │1.7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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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共有部分:大順段1881建號,面積12,906.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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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80│大順段30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 │ │328分之1│
│ │ │ │18層樓房 │1,025.8 │ │ │
│ │ ├───────────────┤ │合計:1,025.8 │ │ │
│ │ │臥龍路99巷1號地下壹層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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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