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 抗告人
- 旻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旻志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抗告人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抑或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及謝旻志;併提出合法再抗告狀(抗告狀未蓋公司用印)。
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抗告人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抑或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及謝旻志;併提出合法再抗告狀(抗告狀未蓋公司用印)。
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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