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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抗告人
旻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旻志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抗告人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抑或係旻叡工程有限公司及謝旻志;併提出合法再抗告狀(抗告狀未蓋公司用印)。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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