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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

抗告人
旻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旻志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宏國營造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票字第2362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本院抗告駁回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

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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