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7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768號
- 聲請人
-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育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劉育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