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17號 聲 請 人 三立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艾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號279408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