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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82號

聲請人
國堡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國堡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票號468602之本票原本。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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