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382號 聲 請 人 國堡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武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聲請人國堡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票號468602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