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52號 聲 請 人 全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嘉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吳陳鳳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