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6號
- 上訴人
- 武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健一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村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