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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6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6號

上訴人
武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健一
被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錦村
被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董武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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