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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國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國字第11號

原告
陳素真
原告
陳 朝
被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原告陳素真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分別以民國107年11月20日107年度救字第166號、107年12月27日107年度救字第184號裁定駁回並告確定。經本院以108年5月6日107年度補字第10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國字第1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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