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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郭宜芳
  •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 原告
    美華工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41號反訴 原告 美華工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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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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