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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建字第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建字第41號

反訴原告
美華工程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宏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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