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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黃悅璇
  • 法定代理人
    梁宗碩、邵明斌、陳春吟

  • 原告
    鍾秉承
  • 被告
    宇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66號原   告 鍾秉承 被   告 宇騰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宗碩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   告 德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裁定(108 年度補字第930 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068元, 此裁定已於108年10月7 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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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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