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23號原 告 宇豐商行 法定代理人 何睿芸 被 告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 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