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573號原 告 方孝君即衣模衣漾企業社 被 告 黃立辰 周采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1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