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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999號

原告
新暉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淑蕙
被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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