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郭宜芳
- 當事人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藝術海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建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鄭英桃即鄭譁菀 訴訟代理人 連明榮 被 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被 告 藝術海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即彰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靜端 被 告 中大建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鈞 法定代理人 陳啟發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家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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