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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

確認抵押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168號

原告
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鄭英桃即鄭譁菀
訴訟代理人
連明榮
被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被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被告
藝術海景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即彰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靜端
被告
中大建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鈞
法定代理人
陳啟發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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