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 告 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於起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1 號裁定駁回(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確定),並經本院於108 年1 月15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上開訴訟救助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