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金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達
- 原告
- 邱麗蓉
- 即反訴被告
- 共 同
- 被告
- 楊武郎
- 即反訴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應再行調查確認之事項,茲將本件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本件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應再行調查確認之事項,茲將本件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詠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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