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4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8號
- 原 告
- 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柏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鋐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 被 告
-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德茂
- 訴訟代理人
- 洪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2 月6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