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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原告
冠能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能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告
橙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丞峰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由原告負擔二十分之一,其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柒仟參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向訴外人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統公司)承攬「大金門海水淡化廠功能改善暨擴建工程」之建築鋼結構及彩鋼屋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被告並將系爭工程分包交由伊承攬,兩造約定實做實算,嗣被告亦有追加系爭工程(下稱追加工程),兩造於107年1月20日簽立如附表所示系爭工程之估價單及系爭追加工程之估價單。伊已將系爭工程估價單及追加工程估價單所示工項施作完畢,並經被告於107年5月10日驗收,依約伊自得向被告請求支付系爭工程款項新臺幣(下同)336萬7,970元及系爭追加工程款9萬9,336元共計346萬7,306元,然被告僅支付工程款120萬元,尚欠226萬7,306元未償,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26萬7,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將系爭工程分包予原告施作時兩造係約定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如計價代碼0000000A04號之估價單(下稱原估價單)所載共計206萬3,968元,而國統公司確實亦有追加工項,然原告並未將附表項次1之面牆繪面設計圖交付伊審認,且原告不得擅自變更系爭工程之承攬設計圖;項次3之工項應包含在項次2,此部分重複計列,項次3之款項應予剔除;系爭追加工程應包含在項次4,此部分重複計列,原告僅能請求項次4之款項;原估價單仍有拘束兩造之效力,原告僅能依原估價單就項次8、9、10分別請求15萬元、45萬9,240元及7萬8,0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106年11月23日向國統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嗣被告將系爭工程分包交由原告承攬,兩造約定實做實算。

(二)被告與國統公司間就系爭工程已於107年8月27日完工,並於108年1月10日驗收合格。

(三)原告提出經兩造簽章之107年1月20日之系爭工程之估價單(本院一卷第15頁)如附表所示及追加工程之估價單(本院一卷第16頁)。

(四)被告就系爭工程已給付原告工程款120萬元。

(五)被告對於原告請求附表項次2、4、6、7所示工程款,均不爭執。

四、本件之爭點:

(一)原估價單是應否拘束兩造?

(二)原告得請求之工項及工程款為何?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估價單是應否拘束兩造?被告固主張兩造於106年11月間已協議原估價單所示內容,原估價單自仍拘束兩造等語,並提出原估價單為證(本院一卷第67頁);然為原告所否認,並以兩造已於107年1月20日協議確認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等估價單所示內容,兩造當應以此為依據等語為辯。經查,觀諸原估價單及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等估價單所載內容,均係就系爭工程所為協議,而被告自承原估價單協議在前,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等估價單協議在後等語(本院二卷第39頁),顯見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等估價單係經兩造最終確認約定工項內容之文件資料,原估價單當因而失效,不再拘束兩造,被告主張原估價單仍拘束兩造,顯難憑採,洵屬無據。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承攬關係,應依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等估價單為判斷,應堪認定。

(二)原告得請求之工項及工程款為何?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兩造間就系爭工程存有承攬關係,而被告與國統公司間就系爭工程已於107年8月27日完工,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原告確實已於107年8月27日前完成系爭工程,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工程報酬。是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附表工項之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為何?析述如下:

1、被告對於原告請求附表項次2、4、6、7所示工程款共計210萬5,920元,均不爭執,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有據。

2、項次1部分:原告對此固主張依系爭工程之估價單所示,被告應給付附表項次1所示工項之工程款3萬元等語。惟查,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實做實算,該估價單僅係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工項及工程款所為之約定,最終仍應依原告實際完工之工項為何,並得據以請求工程報酬。依被告提出其形式上真正為原告所不爭執之被證2之系爭工程鋼結構一般說明第9點:「承商若因施工製作之問題,必須變更設計時,應事先將變更設計之詳圖,有關說明及相關部分之結構計算書,送交監造單位認可後,方得製作。」(本院一卷第71頁),並據國統公司表示系爭工程設計圖自式新顧問公司繪製完成,經業主核定後,均未曾變更,其與被告間分包契約亦無項次1之工項內容,有國統公司109年3月30日(109)國統總字第3068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本院二卷第109、111頁,下稱系爭函文),顯見國統公司並未收受原告所指增加面牆繪面設計圖說;被告否認原告業將該設計圖交付其審認,原告對此並未更為舉證,自難認原告確實已依約完成設計圖並交付被告,原告此部分所主張,應屬無據。

3、項次3及追加工程部分:被告固不否認原告確實已施作項次2、3及追加工程所示工項(本院二卷第169、177頁),然以項次2與3重複計列,項次4與追加工程亦重複計列等語為辯。查兩造簽立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等估價單時即已載明項次2、3、4及追加工程等工項,顯見該等項目並非同一工項之內容,否則被告同為工程承攬之包商,當可輕易察覺而拒絕簽認,卻捨此未為而同意簽認,是所辯顯悖於常情,自難採認。原告既已施作項次3及追加工程所示工項,原告請求項次3之款項17萬2,550元及追加工程款項9萬9,336元,均屬有據。

4、項次8至10部分:被告固不否認原告確實已施作項次8至10所示工項,然以原告應受原估價單之拘束為辯。查原估價單當已失效,不再拘束兩造,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承攬關係應依系爭工程之估價單為判斷,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原告既已施作項次8、9、10所示工項,原告依系爭工程之估價單分別請求款項22萬元、73萬9,500元及10萬元,亦屬有據。

5、至系爭函文固另就附表項次3、4、8至10表示意見,然系爭函文係國統公司就其與被告間承攬契約為說明函覆,本院審酌兩造間之承攬關係,與國統公司、被告間承攬關係,互為獨立之承攬契約關係,而卷內查無兩造間承攬契約應依國統公司、被告間之何承攬契約之規定辦理等相關事證,是兩造間既已同意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等估價單之內容,就上開原告主張已施作完成之工項部分,被告自應依該等估價單負給付報酬之責任,附此敘明。

6、綜上,原告就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得請求之工程報酬為343萬7,306元,扣除被告給付120萬元後,原告得請求之數額為223萬7,306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3萬7,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該繕本於108年6月4日送達,見本院一卷第37頁)即108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外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工程之估價單
┌──┬─────────┬───────┐
│項次│項            目  │原告主張金額  │
│    │                  │(新台幣)    │
├──┼─────────┼───────┤
│1   │原設計圖,增加面牆│30,000元      │
│    │繪面設計          │              │
├──┼─────────┼───────┤
│2   │產品、建築鋼結構、│1,873,400元   │
│    │鋼料              │              │
├──┼─────────┼───────┤
│3   │原設計圖無標示噴砂│172,550元     │
│    │、噴漆(12/8補適用│              │
│    │噴漆範圍作業)    │              │
├──┼─────────┼───────┤
│4   │產品、金屬接合、化│44,800元      │
│    │學螺栓            │              │
├──┼─────────┼───────┤
│6   │金屬材料,D=16mm鋼│27,720元      │
│    │棒( 含緊張器)     │              │
├──┼─────────┼───────┤
│7   │施工輔助設施,施工│160,000元     │
│    │架(含相關設施及設│              │
│    │備)              │              │
├──┼─────────┼───────┤
│8   │建築鋼結構、卡車起│220,000元     │
│    │車機(含人員)…因│              │
│    │增加19300kg       │              │
├──┼─────────┼───────┤
│9   │建築鋼結構、材料表│739,500元     │
│    │安裝              │              │
├──┼─────────┼───────┤
│10  │建築鋼結構、運輸至│100,000元     │
│    │現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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