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謝琬萍
  •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 上訴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1號上 訴 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麗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