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1號上 訴 人 存在以先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紹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