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6號上 訴 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洋機電有限公司(原名:大元機電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其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30,553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930,5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