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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6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6號

上訴人
新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洋機電有限公司(原名:大元機電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其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之訴,而原判決判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30,553 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930,5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補正理由書。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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