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建字第70號原 告 黃鳳 被 告 方源楚 方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為伊父黃綱担所有,由伊以黃綱担之名義與被告方俊雄簽定新建地上物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方俊雄自民國107 年12月21日起竟無故停工,伊遂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下稱鼎金派出所)提出詐欺之告訴,被告方源楚即被告方俊雄之父為此乃於108 年2 月14日在鼎金派出所出示身份證影印後,簽名允諾願為該工程之保證人,然被告迄今仍未繼續施作,且任由工地堆置雜物、積水,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而影響周遭環境衛生,查被告方俊雄已收取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260 萬元,卻遲未完成系爭工程,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60萬元。 二、被告均以:系爭契約乃訴外人黃綱担(即業主)與訴外人詠域有限公司(下稱詠域公司)所簽立,原告與被告方俊雄均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原告自不得執他人間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方俊雄有所主張或請求。又被告方源楚雖曾於108 年2 月14日就系爭契約協助詠域公司與黃綱担進行協商,然僅係應黃綱担及其代理人之要求出示身分證影本證明被告方源楚與詠域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方俊雄之父子關係,並未書寫任何保證字樣,更無為系爭契約保證之意思,原告所提出被告方源楚之身分證影本,其中有關「壽星街工程保證人」、「壽星街25巷6 號工程保證人」等文字,純係事後增添、變造。綜上,兩造間並無任何債之關係,原告之主張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當事人之適格為權利保護要件之一,原告或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無訴訟實施權,當事人即非適格,原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法院自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之。 ㈡經查,系爭契約乃訴外人黃綱担與詠域公司所簽定,有該契約在卷可稽(見審建字卷第87頁至第89頁),是法律上可以根據系爭契約請求承攬商履約續建或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的權利人只有締結該契約之業主即黃綱担一人,此契約之當事人地位並不會因為黃綱担曾在其他刑事案件或民事調解聲請事件授予原告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代理權而使原告繼受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地位,更不會因為原告曾經幫黃綱担給付工程款給被告方源楚簽收而有別,故原告根據系爭契約之約定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顯然不符合系爭契約之當事人資格。另法律上個人與公司乃不同之法律主體,公司所簽立之契約效果僅及於該公司而不及於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件與訴外人黃綱担簽立系爭契約者乃是詠域公司,是法律上必須依系爭契約負履行施工義務及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義務者也僅有詠域公司,是原告以方俊雄個人作為履行系爭契約所載新建工程之賠償義務人即被告,顯然亦與系爭契約不合。末縱使被告方源楚有允諾擔任系爭契約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乃係附麗於本約而來,故可得請求方源楚負繼續興建或賠償損害之保證責任的請求權人當然也是歸於系爭契約之業主即訴外人黃綱担而已,原告以自己之名義起訴,亦顯然有誤。本件原告經被告提出書狀具體指摘其以自己之名義起訴顯然當事人不適格後,本院亦再次函請原告說明為何是以自己而非黃綱担作為原告及為何是以被告方俊雄而非詠域公司作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猶以108 年9 月19日之書狀為相同之事實陳述,顯見其非誤寫或誤繕黃鳳作為原告,而此當事人適格之瑕疵在被告已具狀陳明且稱系爭契約前經其依法終止後,要無從期待可透過當事人合意變更契約主體之方式予補正,則本件被告抗辯原告根據系爭契約並無訴訟實施權,認其本件原告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即屬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上開規定,請求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於法自屬有據。至黃綱担日後要否另以黃綱担之名義對系爭契約之債務人詠域公司重新提起正確之訴訟,已非本件所能審究之範疇,允應留待黃綱担及其家屬自己決定,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249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