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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鄭靜筠

反訴原告
忠勇新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曼蘋
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0,403元,惟嗣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具狀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反訴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358萬4,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541元,扣除反訴原告前已繳納3萬0,403元後,尚應補繳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13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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