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原 告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蕙 訴訟代理人 唐永謄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被 告 黃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忠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 年8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