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呂盈德 被上訴人即 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光蕙 上列上訴人就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黃裳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9 年9 月9 日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所謂當事人,係指受判決之人而言,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參照)。 二、經過調查,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8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原、被告分別為海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黃裳開發有限公司,上訴人呂盈德並非受判決之人,參照上開說明,其對該案判決自不得聲明不服,則其對本院就該案所為之第一審終局確定判決聲明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