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品燈飾有限公司、業翔工程有限公司、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7 日108 年度建更一字第1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5,8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65,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