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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品燈飾有限公司、業翔工程有限公司、陳錦松即三錦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7 日108 年度建更一字第1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5,8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165,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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