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11 樓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即起訴狀 附件一編號2、19、24商標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 核定為165萬元《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 ,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