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商標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琁

上訴人
即原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11 樓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即起訴狀附件一編號2、19、24商標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165萬元《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