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怡清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11 樓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即起訴狀附件一編號2、19、24商標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165萬元《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