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商標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琁

抗告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上列抗告人因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