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 上訴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