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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號

商標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琁

上訴人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上訴人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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