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建豪 代 理 人 賴月春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康文教基金會(下稱福康基金會)董事長,福康基金會於民國83年12月13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現為配合財團法人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修正條文,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故民法所定就財團之管理監督事由,僅限於「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項。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2月2日函、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表、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條、第10條,係就董事會職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5條、第10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 條與第15條部分,係關於增加設立宗旨、章程修訂日期等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君燕 ┌───────────────────────────────────────┐ │附表: │ ├───┬─────────────────┬─────────────────┤ │項目 │原條文 │修正條文 │ ├───┼─────────────────┼─────────────────┤ │第2 條│本會以獎勵下列事項為目的: │本會以贊助各項文教公益活動、鼓勵終│ │ │一、獎勵並推動以提倡終身教育及社會│身學習教育、提昇社會之教育文化水準│ │ │ 教育為目的之事務。 │、建立祥和的社會為宗旨,獎勵下列事│ │ │二、捐助有助提升教育機構教學資源之│項為目的: │ │ │ 醫療研究。 │一、獎勵並推動以提倡終身教育及社會│ │ │三、贊助公益性教育活動、學術研究、│ 教育為目的之事務。 │ │ │ 講座及出版。 │二、捐助有助提升教育機構教學資源之│ │ │四、舉辦演講、座談、研討會、研習營│ 醫療研究。 │ │ │ 等海內外文教活動。 │三、贊助公益性教育活動、學術研究、│ │ │五、獎助從事教育、藝術、體育及學術│ 講座及出版。 │ │ │ 研究之工作者。 │四、舉辦演講、座談、研討會、研習營│ │ │六、獎助發展科技、培育科技人才、舉│ 等海內外文教活動。 │ │ │ 辦科技及相關教育活動。 │五、獎助從事教育、藝術、體育及學術│ │ │七、獎助並推動海內外經濟研究發展專│ 研究之工作者。 │ │ │ 業之相關活動。 │六、獎助發展科技、培育科技人才、舉│ │ │八、其他服務社區之贊助事項。 │ 辦科技及相關教育活動。 │ │ │ │七、獎助並推動海內外經濟研究發展專│ │ │ │ 業之相關活動。 │ │ │ │八、其他服務社區之贊助事項。 │ ├───┼─────────────────┼─────────────────┤ │第3 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陸佰萬元整,由│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陸佰萬元整,由│ │ │陳敏贀、周凱芬、陳乃菁等三人及高貿│陳敏贀、周凱芬、陳乃菁等三人及高貿│ │ │、辰亞興業、永安石礦、台灣混凝土工│、辰亞興業、永安石礦、台灣混凝土工│ │ │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共同捐助,俟本│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共同捐助,俟本│ │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在董事│ │ │受贊同本會宗旨人士之捐助。 │會同意後,繼續接受贊同本會宗旨人士│ │ │ │之捐助。 │ ├───┼─────────────────┼─────────────────┤ │第5 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 │: │: │ │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 。 │ 。 │ │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六、董事之改選(聘)。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任。 │ │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七、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 │八、接受捐助款項之審核。 │ │ │ │九、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 │十、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 │ │十一、合併之擬議。 │ │ │ │十二、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 │ │ │ 決議。 │ ├───┼─────────────────┼─────────────────┤ │第10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四月底以前,│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度董事會應審│ │ │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核備: │一、每年一月底前審定本年度工作計畫│ │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及經費收支預算。 │ │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二、每年五月底前審定上年度工作報告│ │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 、經費收支決算及相關財務報表。│ │ │ 關憑證影本)。 │ │ ├───┼─────────────────┼─────────────────┤ │第15條│本章程訂於民國83年12月10日,第1 次│本章程訂於民國83年12月10日,第1 次│ │ │修正於民國95年12月5日,第2次修正於│修正於民國95年12月5日,第2次修正於│ │ │105年10月18日,第3次修正於107年10 │105年10月18日,第3次修正於107年10 │ │ │月19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月19日,第4 次修正於108年7月18日,│ │ │規定辦理。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