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羅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消字第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16,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