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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訴人
羅洋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108 年度消字第6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

幣(下同)2,216,8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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