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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訴人
羅洋華
被上訴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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