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上 訴 人 羅洋華 被 上 訴人 歐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豊彥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