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沈建興
- 原告洪秀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洪秀麗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聲請前置協商不成立,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而非使任何積欠債務之人均能依本條例免責,是於評估債務人清償債務之能力時,仍應適當評估債務人過去資力及生活狀況。經查,聲請人於105年至107年申報所得各為新台幣(下同)313,397元、323,595元、286,692元,平均每月所得分別為26,116元、26,966 元、23,891元,名下有房屋1筆、田賦2筆、土地3筆,現值 共計577,377元(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78 建號建物雖有陽信銀行設定抵押權,惟抵押債務已清償,且聲請人稱該土地及建物為市場攤位,至澎湖縣○○鄉○○○段0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則係繼承取得,無抵押權設定), 另有國泰人壽、南山人壽保單,並有宏洲股票86股、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1股(聲請人稱股票均係其弟借 用帳戶買賣);又聲請人於中鋼外包清潔包商工作,原為勤業清潔有限公司,108年4月起改由道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包,108年1至3月共領取收入71,673元,平均每月收入約23,891元,前於89年11月28日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1,617,408元,現未領取任何補助等情,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8至23頁、第57頁)、收入切結書(卷第44頁背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卷第72至7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3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9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5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36頁)、高雄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函(卷第54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43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卷第54頁)、陽信銀行陳報狀(卷第237至240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79至229頁)、存簿(卷第24頁、第58至71頁) 可參,足認聲請人所有財產價值顯逾所負無擔保債務435,439 元。換言之,聲請人之積極財產顯大於消極財產,就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形,其聲請更生尚難認於法有合,本件聲請,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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