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賴寶合
- 原告蘇銀梅即許蘇銀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蘇銀梅即許蘇銀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銀梅即許蘇銀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 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108年5月27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0號受理,於同年7月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次查,聲請人於106年及107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217,741元、 293,862元(均為薪資所得),名下無財產,勞工保險於99 年5月31日退保,扣減當時尚未償還之勞工紓困貸款本息109,330元後,於99年6月實領一次給付241,298元,再於105年9月及107年11月領取新制勞工退休金44,918元,現以自願職 保同時投保於新高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分別為12,540元、11,100元。又聲請人於新高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洗碗工,並自108年3月20日起於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清潔服務人員,據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新高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負責人)函覆之薪資單所載108年2月至7月之薪 資扣除健保費後分別為21,075元、20,913元、19,038元、19,113元、19,113元、22,263元,合計121,515元,平均每月 收入為20,253元(計算式:121,515÷6=20,253,本件均係採 四捨五入計算),再據聲請人提出之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證明書所載每月薪資為12,000元,未領取社會補助,其成年次子許禮麟切結每月給付父母扶養費5,000元等情 ,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解卷第5頁)、財政部高 雄國稅局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解卷第6至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9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調解卷第10頁)、薪資證明書(調解卷第12頁)、薪資明細表(調解卷第12頁、本案卷第43至51頁)、戶籍謄本(調解卷第1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23至24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詢表(本案卷第37頁)、信用報告(本案卷第58頁)、許禮麟出具之切結書(本案卷第61頁)、存摺(本案卷第65至66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6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本案卷第75頁)、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77至78頁)等在卷可參。則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佐以聲請人及第三人公司均已提出客觀上應可採信之薪資證明,聲請人主張之工作及收入狀況應可採信,是本院即以其於新高清潔服務公司每月收入20,253元加計亞瑟環境清潔公司每月收入12,000元及次子許禮麟每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合計37,253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 債能力之基礎,應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與配偶、2名 子女(次子於桃園租屋工作)共同租屋居住,每月房租7,000元,此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第三人潘玉鳳出具收租證明在 卷可稽(見本案卷第70至74頁)。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 費標準為13,099元,則聲請人每月生活所必需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數額之1.2倍即15,719元為度 ,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上開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 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本院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㈣至扶養部分,聲請人主張其配偶患有慢性疾病,成年長子為精神障礙患者,其等均無工作收入,於扣除社會局補助後,聲請人每月尚須負擔其等扶養費分別為8,066元、10,657元 。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亦即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居於第一順位之受扶養權利人。又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該等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而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亦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民法第1116條、第1116條之1、第1117條以 及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意旨規範綦詳。查聲請人之配偶許耀仁係40年生,106年及107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 元,名下有1車,於95年5月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210,282 元,現每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463元;其等育有 之長子許鶴耀係68年生,106年及107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 ,勞工保險投保於高雄市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中度),每月領取社會局身障補助4,872元,次子許禮麟係69年生( 次子每月給付扶養費5,000元,前已敘及),106年及107年 度申報所得分別為4,500元(薪資所得)、0元,勞工保險投保於萬達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未領取社會補助,次女許英倫係72年生,106年及107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勞工保險於105年4月26日退保,每月領取社會局身障補助4,872元,3名 子女名下均無財產等情,此有戶籍謄本、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存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詢表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紀錄在卷可參(調解卷第13至17頁反面、第19頁、本案卷第15至36頁、第63至64頁、第75頁、第84-1頁)。本院認聲請人之配偶及長子就領取津貼及補助不足部分尚有受扶養之權利及必要,至法扶律師於調解程序固陳稱漏未陳報扶養許英倫部分,惟於108年9月9日陳報每月必要支 出項目,因仍未列計次女扶養費(參本案卷第52頁及反面),爰不予列計。扶養費用部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 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而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生活所必需即為最低生活 費標準13,099元之1.2倍即15,719元,則聲請人之配偶及長 子每月必要生活費各為15,719元,扣除領取之津貼及補助,由聲請人負擔(次子每月給付父母扶養費5,000元已列計於 聲請人之收入,及參酌次女亦為身障人士及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認次女應無須分攤扶養費,併此敘明)即應以19,103元(計算式:15,719×2-7,463-4,872=19,103)為度,而聲請 人主張每月支出配偶扶養費8,066元及長子扶養費10,657元 ,合計18,723元,低於本院計算基準,堪認合理。 四、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37,253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5,719元、配偶及長子扶養費18,723元後,餘2,811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239,619元(參調解卷第75頁,共4家金融機構債權合計2,973,674元,及調解卷第38頁以下,富邦資產公司108,423元、萬榮行銷公 司203,443元、摩根聯邦資產公司120,854元、台灣金聯資產公司570,521元、良京實業公司173,863元,尚有華南銀行及元大資產公司依債權人清冊所載分別為16,415元、72,426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按月攤還結果,需約126年(計算式 :4,239,619÷2,811÷12=125.7)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 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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