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沈建興
- 原告張百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張百慶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百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聲請前置調解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5年度至107年度申報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99,724元、441,920元、273元,平均每月所得各為74,977元、36,827元、23元(本件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計算) ,名下有2004年、2014年出廠車輛各1部及昇陽國際半導體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0股,並有台灣人壽保單現金價值221,639元(已扣除墊繳保費7,920元、墊繳利息562元)、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32,885元(已扣除保單借款本利和109,493元 、墊繳本利和24,583元),至遠雄人壽保單則已停效,無解約金;又聲請人於105年9月1日至10月18日於昇陽國際半導 體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自105年11月7日至106年6月29日改至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設備研發工程師,自陳每月收入約4萬元,因須到處出差,乃選擇離職,觀諸元大銀行客戶 往來交易明細,自105年12月至106年7月每月薪資收入共計389,960元,嗣於106年6月22日向玉山銀行借款89萬元(實收884,970元),並貸款購買車輛(每月繳納車貸11,304元) ,自106月7月1日起加盟九龍城香港茶,籌備期間無收入,106年9月起實際營業,106年9月至12月營業額共計555,890元(計算式:114,980+160,560+140,250+140,100=555,890) ,淨利為208,318元(計算式:37,684+65,032+52,846+52,7 56=208,318),107年度營業額共計1,135,900元(計算式: 95,400+96,300+93,800+95,100+94,250+87,450+96,050+95, 550+94,800+95,700+95,000+96,500=1,135,900),107年1 至5月淨利共228,390元(計算式:45,936+46,476+44,976+4 5,756+45,246=228,390),又配偶於107年6月起加入共同經 營,淨利須與配偶分擔,是聲請人於107年6至12月淨利共計158,751元【計算式:(41,166+46,326+46,026+45,576+46, 116+45,696+46,596)÷2=158,751),另聲請人原於廣祐精 密機械有限公司有兼職接案,惟自107年起無收入,現未領 取任何補助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5年至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橋頭地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2號卷(下稱調卷)第13至15頁】、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185頁)、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本案卷第29至32頁)、債權人清冊(本案卷第33頁)、戶籍謄本(調卷第6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6至1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本案卷第12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7至9頁)、信用報告(調卷第10至12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本案卷第173頁)、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本案卷第167頁)、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本案卷第99至108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本案卷 第135至136頁、第138至150頁)、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本案卷第39至44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6至22頁)、工作內容切結書(本案卷第38頁)、九龍城香港茶加盟合約書(本案卷第45至52頁)、工作照片(調卷第18至20頁)、營業收支明細表(本案卷第53至64頁)、營業損益表(本案卷第175至178頁)、廣祐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傳真(本案卷第166頁)、匯豐汽車繳款書( 本案卷第154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 第179至180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本案卷第12至13頁)、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本案卷第14至15頁)等附卷可證。則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自106年9月起每月平均淨利37,216元【計算式:(555,890+228,390+158,751)÷16=37,216】核 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㈡、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租屋居住,1 07年11月以前,每月租金7,500元,租約到期換屋後,每月 租金12,000元,與配偶平均分擔,並提出租賃契約書(調卷第21至22頁)在卷可稽。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3,099 元,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所必需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之1.2倍即15,719元為度,始得認係必要 支出。 ㈢、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張 ○○、張△△,每月各支出6,000元。查張○○係92年生,就讀大 學,現無打工,勞保業於107年4月23日退保,於105至106年無申報所得,107年申報所得4,690元(性質為薪資所得),名下無財產;張△△係97年生,於105至107年無申報所得,名 下無財產等情,此有戶籍謄本(調卷第6頁、本案卷第35頁 )、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案卷第68至73頁)、107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案卷第187頁、第18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案卷第37頁)、存簿(本案卷第116至125頁)在卷可考,聲請人所育子女既均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客觀上堪認有受扶養之必要。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所應負擔其子女每月之扶養費,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是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佐證之情形下,本院認即應以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所必需15,719元為標準,與配偶共同負擔扶養費。故綜上,聲請人子女 每月之扶養費即應以15,719元為度(計算式:15,719×2÷2=1 5,719)。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12,000元(計算 式:6,000×2=12,000),低於本院計算之基準,係屬合理。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37,216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5,719元、子女扶養費12,000元後,剩餘9,497元,而聲 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940,444元(調卷第28至31頁、第40頁 、本案卷第168至172頁、第181至183頁,包括: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日盛銀行、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台灣人壽、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共計254,524元後,以每月 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年【計算式:(940,444-254,524 )÷9,497÷12≒6】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胡美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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