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王偉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王偉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偉忠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 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向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08年6月28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08年7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7頁)、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狀(卷第54至76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於106年度及107年度申報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0元 、100,800元,107年平均每月所得為8,400元(本裁定計算 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名下有1992年出廠車輛1部,並有 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41,739元,至國泰人壽保單部分,則 非要保人;又聲請人自陳106年7月1日起於京佳小吃店(拉 麵店)擔任廚房人員,平均每月收入約23,000元,108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約23,050元【計算式:(23,000×3+22,8 50+23,400)÷5=23,050】,另聲請人於107年曾於樂活速食 坊股份有限公司任職,107年收入共計100,800元,現未領取任何補助,成年子女未給付扶養費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至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4至16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38至39頁)、債權人清冊(卷第5至6頁)、戶籍謄本(卷第7 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11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8至10頁)、信用報告 (卷第11至12頁)、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141頁)、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122頁)、台中市政府住宅 發展工程處函(卷第140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 東分署函(卷第143頁)、健保投保紀錄(卷第120頁)、在職證明書(卷第40頁)、薪資袋(卷第41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25至126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卷第127頁)等附卷可參。另查聲請人曾 擔任百百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空中之城雲端有限公司董事,百百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6月3日設立登記後,聲 請人雖持有1萬股,惟該公司於107年1月15日申請停業,105年6月至107年1月申報銷售額均為0元,至空中之城雲端有限公司則已於102年11月12日解散,此有台中市政府函(卷第77至79頁)、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卷第23至26頁)、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卷第84至88頁)、桃園市政府函(卷第80至82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卷第89至95頁)在卷可憑。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其於京佳小吃店108年1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23,050元 評估其償債能力。 ㈡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16,00 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6,000元)云云。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9年度高雄市最 低生活費為13,09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 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5,719元計 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㈢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謂其扶養母親王洪鈴,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乙情。經查,王洪鈴係34年生,為家 管,於106年度及107年度申報所得各為12,712元、8,078元 (均為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名下無財產,前於90年1月30日、91年3月6日各領取317,475元、37,350元勞保老年給付,106年1月起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3,856元,109年1 月起調整為每月領取4,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101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卷第104至106頁)、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卷第122頁)、社會補助查詢表( 卷第147至14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07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卷第10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42頁)附卷可考。足認王洪鈴年事已高 ,並無謀生能力,雖有存款、股票,惟數額非鉅,復無繼續性之收入,應難以維持自己生活,有受配偶、聲請人及另2 名子女扶養之權利。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考量聲請人自陳王洪鈴無房屋費用支出(卷第97頁),是除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109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 活費11,890元),並應扣除王洪鈴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000元,再由聲請人負擔4分之1即1,973元【計算式:(11,890-4,000)÷4=1,973】,逾此範圍之主張,並無可採 。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3,05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5,719元、母親扶養費1,973元後,尚餘5,359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048,566元(卷第5至6頁債權人清冊) ,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41,739元後,以上開餘額按月 攤還結果,至少約須13年【計算式:(1,048,566-241,739)÷5,359÷12=13】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情事。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何福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