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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2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徐志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陳茂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蘇東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予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聲請更生方案,經展延2年後,將於民國108年9月屆滿,惟因伊目前工作為聘任制,薪資結構亦有改變,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35,000元,扣除勞健保後為33,590元,再扣除基本生活開銷及扶養父母費用後,僅餘2,152元,另伊母親現尚在醫院就醫,108年6月至7月10日醫藥費達29,139元,伊實無力負擔其他家所剩餘更生款項,且伊所積欠款項亦均已清償75%以上,是伊顯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之規定。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二、相對人即債權人之意見略以:

㈠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銀行):聲請人於更生方案期間已履行完畢,針對免責不表示意見。

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債權人於108年2月25日收受不免責裁定至今,債務人均未在清償,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債務人已無債務。

㈣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債務人於更生裁定確定後已履約繳款共約23期,372,868元,尚餘約9期,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不同意免責。

㈤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債務人自99年1月開始繳款,僅履約至102年2月即違約未繳,後經個別協商,總計清償127,766元,目前債務僅餘8,000元。現債務人在延長履行期間尚未到期前,再次聲請免責,實屬無理,且違反誠信原則,應駁回其免責之聲請。

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債務人已履約完畢。

㈦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債務人未積欠債務,就聲請免責無其他意見。

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債務人已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就聲請免責不表示意見。

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債務人已全部清償。

㈩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銀行):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債務人僅清償198,672元,尚積欠66,000元,債務人正值青壯,無不能尋求適合兼職之情,且債務已大幅降低,每月亦有餘額可供清償,不應規避應負債務,故不同意免責。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債務人應清償569,088元,已清償427,738元,同意免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未提出書狀為何意見之表示。

三、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第一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後消債條例第75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法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7年8月19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聲請人提出以每3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89,991元,分8年32期清償,清償總額為2,879,712元,清償成數為67.61%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8年9月2日以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認可確定,後又因履行困難,經本院以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5號裁定延長履行期限1年1個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聲請更生時任職中國國民黨,每月薪資約為46,925元,除應支付個人生活所需外,尚應負擔扶養父母之費用各1/2,此有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可參。又聲請人於108年7月18日聲請免責時,其4月至6月所領薪資分別為33,590元、33,690元、33,690元,此亦有郵政存簿可憑。依高雄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3,099元,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即為15,719元(13,099×1.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扶養其父母親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5,719元(13,099×1.2×1/2×2)。則聲請人108年度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僅為2,252元,顯已連續3個月以上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揆諸前開規定,應依法推定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又聲請人前於106年間已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年1個月,目前工作又屬一年一聘,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並非短期內可改善,考量聲請人之母現又因病就醫,自108年6月12日至7月10日止,已支付醫藥費29,139元(本院卷第17頁至第23頁),縱使再延長11個月履行期限,依情理仍難以期待聲請人有能力繼續履行更生方案,故其延長期限履行更生方案亦顯有重大困難。

㈢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之結果,各債權人債權受清償之金額及比例如附表所示,均已達更生方案原定清償數額3分之2。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所得外,並無其他財產,亦有聲請人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則債權人得依清算程序受償之金額為0元,而本件債權人受償總額共計2,406,076元,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應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且聲請人再依法聲請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亦顯有困難,又其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分之2,債權人受償總額亦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免責,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債權人      │依更生方案可得受償之金│債權人迄108年7月│債務人尚積欠│受償比例  │
│號│                │額(每期得受償金額)  │受償之金額      │金額        │          │
├─┼────────┼───────────┼────────┼──────┼─────┤
│1 │元大銀行        │128,160元             │128,160元       │0元         │100%      │
├─┼────────┼───────────┼────────┼──────┼─────┤
│2 │中國信託銀行    │33,408元              │33,408元        │0元         │100%      │
├─┼────────┼───────────┼────────┼──────┼─────┤
│3 │凱基銀行        │501,120 (15,660)元  │371,868元       │124,462元   │75.16%    │
├─┼────────┼───────────┼────────┼──────┼─────┤
│4 │美國運通銀行    │78,048(2,439 )元    │70,456元        │7,592元     │90.27%    │
│  │                │                      │                │            │          │
├─┼────────┼───────────┼────────┼──────┼─────┤
│5 │國泰世華銀行    │252,288元             │252,288元       │0元         │100%      │
├─┼────────┼───────────┼────────┼──────┼─────┤
│6 │滙豐銀行        │83,808元              │83,808元        │0元         │100%      │
│  │                │                      │                │            │          │
├─┼────────┼───────────┼────────┼──────┼─────┤
│7 │新光銀行        │129,024元             │129,024元       │0元         │100%      │
├─┼────────┼───────────┼────────┼──────┼─────┤
│8 │遠東銀行        │206,208 元(6,444 ,  │119,766元       │8,000元     │99%       │
│  │                │102 年6 月個別協商後改│                │            │          │
│  │                │為2,000 )            │                │            │          │
├─┼────────┼───────────┼────────┼──────┼─────┤
│9 │永豐銀行        │140,256元             │140,256元       │0元         │100%      │
│  │                │                      │                │            │          │
├─┼────────┼───────────┼────────┼──────┼─────┤
│10│聯邦銀行        │264,672 (8,271 )元  │198,672元       │66,000元    │75.06%    │
├─┼────────┼───────────┼────────┼──────┼─────┤
│11│台新銀行        │429,120 (13,410)元  │386,120元       │43,000元    │89.98%    │
├─┼────────┼───────────┼────────┼──────┼─────┤
│12│土地銀行        │64,512元              │64,512元        │0元         │100%      │
├─┼────────┼───────────┼────────┼──────┼─────┤
│13│華泰銀行        │569,088 (17,784)元  │427,738元       │141,350元   │75.16%    │
├─┴────────┴───────────┴────────┴──────┴─────┤
│備註: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9號更生方案:每3個月1期,共32期,每期清償89,991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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