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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鄭珮玟

異議人
即原告
柯昌甫
相對人
即被告
柯順國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柯順國住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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