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沈宗興
- 法定代理人陳靜雅、謝耀鈺
- 上訴人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訴訟代理人 蔡勝安 被上訴人即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耀鈺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16日下午3 時0 分於本院民事第6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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