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 王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被上訴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訴訟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