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雨真林家伃高瑞聰

上訴人
扶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璣
法定代理人
蔡金龍
法定代理人
蔡卓龍
被上訴人
羅秀枝
送達代收人
鄭美月
被上訴人
許富貴

林慶松

楊梁金鳳

梁美玉

梁倚逢

梁景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及事實理由欄就當事人姓名「梁倚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梁倚逢」。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