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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楊儭華藍雅筠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上訴人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邱川益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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