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77號上 訴 人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吳佳霖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邱川益 訴訟代理人 蘇彥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