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曾世揚
- 代理人
- 吳豐賓律師
- 相對人
- 郭文仁即金順鑫企業社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元後,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二八三五九號給付承攬報酬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編號1 、編號2 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補字第六六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嗣後分案之本案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接獲鈞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8359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業已將附表所示之車輛實施查封(下合稱系爭車輛)。惟查,上開系爭車輛業已於民國106年7月間,經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何恭川讓渡予聲請人,並將上開系爭車輛、鑰匙、行車執照正本等,均交付聲請人占有、管理使用至今,實際所有權人應為聲請人。為此,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爰聲請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不停止執行,惟於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自明。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在確定判決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21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系爭本案訴訟卷宗審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屬有據。又系爭執行事件業已於108 年5 月15日查封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車輛在案,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送鑑價後,其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100,000元,此有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8年7月15日(108)全聯海字第1080041、1080042 號函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程序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立即就該金額受償,而未能及時運用資金,導致可能受有相當於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5 %之損失,並審酌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排除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數額為核定之基礎即250,000元(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本案訟訴標的未逾150 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依其爭執之難易程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案件辦案期限分別為10月、2 年,共計2 年10月,訴訟期間應可評估約2年10月(即34個月),認相對人於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或其他利用更有所得之損失,據此計算其數額約為35,500元【計算式:250,000元×5%×(34÷12)≒35,417元】,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35,500元屬適當。
四、至系爭執行事件相對人於108年5月16日聲請追加執行附表編號3 至7 所示之車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執行處查詢,就此部分因難以認定為債務人所有,且未准予執行查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牌照號碼│ 廠牌 │出廠年月│ 車種 │ │ │ │ │ │ │ ├──┼────┼─────┼────┼───────┤ │ 1 │682-KD │FUSO │1993.06 │營業貨櫃曳引車│ ├──┼────┼─────┼────┼───────┤ │ 2 │835-KU │MITSUBISHI│1994.03 │營業貨櫃曳引車│ ├──┼────┼─────┼────┼───────┤ │ 3 │5M-19 │羣翔 │1991.01 │營業半拖車 │ ├──┼────┼─────┼────┼───────┤ │ 4 │KO-89 │謀昌 │1984.02 │營業半拖車 │ ├──┼────┼─────┼────┼───────┤ │ 5 │XG-21 │偉凌 │1993.02 │營業半拖車 │ ├──┼────┼─────┼────┼───────┤ │ 6 │16-UG │福原龍 │1992.01 │營業半拖車 │ ├──┼────┼─────┼────┼───────┤ │ 7 │SD-06 │偉凌 │1996.02 │營業半拖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