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代 理 人 陳梅君 相 對 人 億萬發貿易有限公司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游淑惠律師為相對人億萬發貿易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民國106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臺幣112,972 元,然相對人之代表人郭淑賢已於 106 年6 月11日死亡,且相對人為1 人有限公司,查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業務,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有礙公司業務之進行,亦使聲請人送達相關文書及執行機關執行欠稅無法完成法定程序,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公司法第208 條之1 暨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規定,聲請選任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為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以利欠稅之執行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次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因而業務停頓致有遭受損害之虞而設,且其選任自應以公司之最佳利益為考量。 三、經查,相對人為一人股東所組織之公司,其唯一之股東即代表人郭淑賢已於106 年6 月11日死亡,相對人未聲報清算人且現無臨時管理人,此有公司資料查詢、財政部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確因郭淑賢死亡而無法正常運作,顯有損害相對人之虞。而相對人積欠稅捐之事實,復有聲請人提出之欠稅查詢情形表在卷為證,聲請人既為職司稅捐稽徵之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且郭淑賢死亡後,其繼承人除薛郭素卿為拋棄繼承外,其餘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庭108 年9 月17日高少家宗家司切106 司繼字第4572號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主要目的在求得稅捐稽徵文書得合法送達、完納滯欠罰鍰,以利完成相關法定程序,是本件應選任熟悉相關法令、並具經驗之專業人士為臨時管理人,審酌高雄律師公會提供願意擔任法院臨時管理人名單之中,游淑惠律師為具有法律專業學歷,選派游淑惠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宜,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