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蘇琡惠 聲 請 人 蘇姿方 相 對 人 源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源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設有董事長蘇皇銘、董事徐惠琳、董事蘇姿方、監察人蘇淑惠。蘇皇銘於108 年7 月10日因意外死亡,董事徐惠琳拒絕出面協助相對人業務經營、員工薪資等事務,導致相對人實際上無法營運,業已影響相對人業務運作,爰依法聲請選任蘇皇銘之父即相對人前任董事長蘇州源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參諸公司法第208 條之1 之立法理由:「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足見前述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規定,係以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且此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並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得為之。 三、經查,相對人設有董事長蘇皇銘、董事徐惠琳、董事蘇姿方、監察人蘇淑惠,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董事長蘇皇銘死亡後,相對人應依依公司法第208 第2 項之規定,另行補選董事長。若未另行補選董事長,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至相對人董事長蘇皇銘死亡導致相對人董事缺額達3 分之1 時,應由相對人董事會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相對人董事徐惠琳經本院通知後,已具狀陳述:伊曾要求瞭解相對人公司財物狀況遭拒等語。是相對人內部有無聲請人所指,董事徐惠琳拒絕執行董事職務之情形,自非無疑。是聲請人既未能釋明相對人其餘董事因何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尚與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不符,而無為相對人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需要。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為相對人公司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