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62號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華勞動力職能發展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中華勞動力職能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勞動力公司)之債權人,前經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聲請為中華勞動力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與相對人中華勞動力公司間之借款契約為憑。惟本院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華勞動力公司就是否同意聲請人閱卷乙節表示意見,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覆表示不同意,有函文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而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相對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既非當事人,上開事件當事人之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亦已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閱覽卷宗,參以據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中華勞動力公司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對於相對人中華勞動力公司之貸款資料,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訴訟卷宗,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