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詩迎 聲 請 人 福勵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齊嵩 聲 請 人 富勝文創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任鈞 相 對 人 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立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定相當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執行裁定者,係因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執行名義效力存有爭執,為避免執行程序繼續進行,造成執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可回復之損害,並避免停止執行所生程序延宕,造成執行債權人受損害而難求償,故允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以停止執行。據此,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實益,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自無再予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中,司法事務官無視查封筆錄與拍賣公告不點交之記載,仍強為執行,明顯涉有違法執行、侵害聲請人權益情事,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然繼續進行執行之結果,勢必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故於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終結前有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前固曾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補字第1362號受理在案,惟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針對聲請人原占有之標的,業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下午4 時40分執行點交房屋予拍定人而告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對已終結之執行程序聲請定相當之擔保停止執行,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