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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林瑞源
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壹拾參元供擔保後,本院一0八年度司執字第九五七二七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八年度審訴字第一四五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含其後所改分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持本院96年度執心字第115128號債權憑證及94年10月19日本票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就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9572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後,與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135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併案執行(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惟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108年度審訴字第1458號;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受理在案,如不停止執行,系爭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伊願供擔保,聲請於系爭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108年度司執字第21352、95727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458號卷宗屬實,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之債權額(本金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19,277元,且低於拍賣抵押物之最低價額929萬元【190萬元+575萬元+164萬元=929萬元】(第一次拍賣公告參照),則系爭執行程序如予以停止,將導致相對人不能即時由系爭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額受償而可能受有損害。本院認就聲請人停止執行擔保金之酌定,應以相對人不能即時執行系爭不動產所受上開債權額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害為考量。再參酌聲請人提起之系爭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19,277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另依其起訴狀所載爭執之難易程度,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事件辦案期限依序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聲請人提起之系爭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期間應可評估約為3年4月,是依前開執行債權額按法定利率及審理所須之預估時間,認本件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害應為103,213元【計算式:619,277×5%(法定遲延利息利率)×40/ 12=103,2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103,213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權利範圍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1│高雄│林園│港子埔│ │1688 │ 815 │ 全部 │├─┼──┼──┼───┼──┼──────┼─────────┼────────┤│ 2│高雄│林園│港子埔│ │1688-1 │ 105 │ 全部 │├─┼──┼──┼───┼──┼──────┼─────────┼────────┤│ 3│高雄│小港│龍鳳 │ │136 │ 841 │ 八分之一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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