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1號聲 請 人 全天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甫宗 相 對 人 陳尤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貳拾伍萬元後,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七二四六二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八年度審重訴字第二四七號(及之後改分案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以本院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 72462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 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查封拍賣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聲請人已就上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原因事實,即本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810 號本票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以系爭本票係訴外人曾明棋、曾明煌兩人偽造公司之名簽發及本票所擔保之債權係詐欺之事由,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重訴第24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理,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上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亦著有明文在案。而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稱之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上開系爭執行事件,所持之執行名義,為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審重訴字第24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所審理之本票,此有本院系爭執行卷宗及執行名義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審重訴字第247 號卷查明屬實,而依執行卷所附執行命令,系爭不動產仍在鑑價程序,尚未拍賣等情,有執行相關資料在卷可稽,則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又就裁判結果而言,若聲請人就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得獲勝訴判決,相對人即無本票債權可供行使,則聲請人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上開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即與首揭條文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二)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1 ,250,000 元,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之損害為其因停止執行致無從先行取得該款項並為使用之利益,此項利益在通常情形下應為因遲延受領而損失之法定利息,再參酌前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訴訟,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逾150 萬元,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 年4 月、2 年、1 年,合計共4 年4 月,推估本件停止執行其間約4 年,經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據此認定相對人於本件停止強制執行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當係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之損失,應為4,250,000 元【計算式:21,250,000×5 %×4 =4,250,000 】,故酌 定本件擔保金額應以425 萬元為宜。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姿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 │ │ (新臺幣) │ │ │ ├──┼───────┼──────┼───────┼───────┤ │001 │105年6月30日 │19,970,000元│105年12月31日 │106年1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