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許玉佳 原告與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44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