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許玉佳
原告與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44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8號
許玉佳
原告與被告海圖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443,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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